2024年以来,为了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高效能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帮扶、教育违法企业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功办理了一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有力促进了云南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各州(市)报送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9个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在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龙陵县龙山镇村民吴某某翻越隔离围栏进入龙陵县长汉坝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利用钓鱼竿、渔网等工具开展垂钓活动,共捕获200余尾麦穗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案发后,吴某某愿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方案》,采取以劳抵资的方式到水源地周边4个村组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制作宣传牌2块,并向4所完小学生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水库周围群众环保普法知晓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鉴于吴某某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第一时间将捕获的麦穗鱼放归水库,同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实际,经生态环境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吴某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6日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到大理市生态环境局投案,就其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交代,并表示现已自行停止建设,愿意接受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已建成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2台,现场检查时已停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止2024年3月27日,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前自行停止建设,且主动投案,并积极对接办理环境影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嵩明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3月,依照国家饮用水源地全域安全遥感监管系统推送线索,结合宜良县河口断面水质及宜良海马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采样点监测数据出现小幅波动,3月6日、3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嵩明分局开展跨区域流域排查溯源,发现海马箐水库上游位于嵩明县牛栏江镇花窝村喷水洞口不远处废弃煤矿内有1个虹鳟鱼养殖基地。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基地位于海马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且存在从事鲟鱼养殖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该养殖基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处罚款2万元。但鉴于该养殖基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在接到违法告知后主动停止养殖,消除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养殖基地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3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辖区某企业组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露天堆放灰白色不明固体物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固态废料浸出毒性检测结果为,堆放的灰白色不明固体物质属性为第Ⅱ类固态废料,堆放场地不符合《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10.2万元罚款处罚。在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索赔,该企业积极努力配合赔偿磋商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及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2.298万元。经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整改结果鉴定评估,固态废料贮存场地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对土壤的污染影响基本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2月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对重点排污单位盈江县某糖业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排放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为,外排废水总氮浓度平均值为16.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准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mg/L)的0.09倍,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深入企业帮助分析超标原因,确定本次废水超标主要因企业外排废水清水池养鱼造成,经企业立行立改,并委托监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总氮平均值为9.63mg/L,外排废水浓度值恢复正常。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行立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五项的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4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执法人员就群众反复信访投诉问题,依法对勐海县某混凝土公司做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人冲洗厂区地面的部分废水从厂区侧门截水沟一角溢出厂界外的市政道路上,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的问题。经对溢出厂界外的积水点采样检测,pH值、悬浮物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0.31倍、5.01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给予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1.33万元。但鉴于现场检查察觉缺陷后,企业立马停止了向厂界外直排废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取证。在收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积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并加强了日常管理,确保了生产废水和冲洗废水等不外排,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实际。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经集体讨论研究,认定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改正态度端正,决定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洱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一个2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但车辆冲洗废水未完全收集进入该沉淀池,部分车辆冲洗废水进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后外溢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外溢废水pH值为11.5,超过《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Ⅳ类6—9标准限值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现场检查反馈问题后,该公司于当日立行立改,将初期雨水池水全部回抽至三级沉淀池回用,并增设导流沟渠,将车辆冲洗废水全部收集进入三级沉淀池。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游河流污染情况做排查,并对公司周边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水体污染情况,均未发现水污染环境问题。
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整改,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排除违法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普洱市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建议(试行)》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对麒麟区某汽车制造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将流量计状态显示故障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9.7的规定开展人工监测,未如实上传企业污水排放量真实状态,未保证监测设备(流量计)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经该公司排查,其流量计状态故障原因为流量计接地线断裂,导致流量信号受干扰,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控数据(流量)传输异常。鉴于该公司积极努力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对有一定的问题立行立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加之该公司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中无不良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8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执法人员对华坪县石龙坝某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砖厂露天堆放有一堆煤矸石,占地200余平方米,数量约200吨,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鉴于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且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仅供分享交流,图文版权属于原本的作者。侵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固态废料污染防治及利用处置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随着新修订的《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的实施,以及“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减污降碳等工作的推进,固态废料利用处置产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为提升固态废料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时来更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促进企业和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24年10月25-27日在太原共同举办“固态废料环境管理高级研修班”。
授课对象包含但不限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大宗工业固态废料(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等)、污泥、新兴固态废料(废旧动力电池、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生活垃圾、报废汽车拆解、替代燃料等监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从业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2.课前开展生产运营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征集,邀请授课老师现场解答;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3.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鉴定,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态废料处理处置工”技能等级证书。
1、技术服务:如园区或企业需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赴实地调研,对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诊断,提出整改意见及整体解决方案。
2、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内容按照需求定制,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工》终于来了!还有一些小伙伴总是不清楚这个证书的重要性!2020年开始,《工业固态废料处理处置工》开始转为上机考试,今年的鉴定数量可预估会明显少于往年。《工业固态废料处理处置工》这个证书含金量比其他同类的证书要高出很多!属于证书届的扛把子选手,是固废、危废从业人员必要的能力提升培训和必备的证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